2008年4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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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沈阳一公司不正当竞争赔偿15万
刘璐璐 曹柯

  “曲线美”减肥胶囊使用“曲美”减肥胶囊的特有装潢引发侵权诉讼,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沈阳恒久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侵权装潢的“曲线美”减肥胶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法院同时判令重庆市渝中区恒春堂药房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007年4月19日,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恒春堂药房处购买了被告沈阳恒久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曲线美”减肥胶囊,发现其使用的装潢与太极集团生产的“曲美”减肥胶囊所使用的装潢相似,请求法院追究二被告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生产的“曲美”减肥胶囊获得了国家和重庆市的多项奖励,具有较高声誉。2001年至2007年间,通过明星代言、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和车身广告等方式,原告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面向全国对“曲美”减肥胶囊进行了持续宣传,影响覆盖面较广。此外,原告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生产的“曲美”减肥胶囊的销售区域遍布全国25个省、直辖市,覆盖了国内主要市场,证明“曲美”减肥胶囊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消费者和行业内其他经营者、销售者等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曲美”减肥胶囊应属减肥药品领域内的知名商品。由于“曲线美”减肥胶囊使用了与“曲美”减肥胶囊近似的装潢,同时,“曲线美”减肥胶囊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与“曲美”减肥胶囊相同,足以使一般购买者在仅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将“曲线美”减肥胶囊误认为是“曲美”减肥胶囊。因此,“曲线美”减肥胶囊已经构成对“曲美”减肥胶囊特有装潢的擅自使用。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恒春堂药房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因其已经提供了所销售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且对其销售行为没有过错,因而未判其承担赔偿责任。  (刘璐璐  曹柯)